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卫生监督第十七条有效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饮用水进行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