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卫生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