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社会支持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过错受到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第三人取得赔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