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社会支持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者过错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失或者损害是因志愿者故意造成的,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