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一条已修改志愿者的义务:(一)遵守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及制度;(二)宣传志愿服务精神;(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四)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五)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