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条已修改志愿者的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申请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接受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教育、培训;(三)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协调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四)监督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五)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