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工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由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或者实行行业管理的单位,侵犯工会合法权益,工会组织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确定受理工会申请的工作部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