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Repealed

工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由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或者实行行业管理的单位,侵犯工会合法权益,工会组织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确定受理工会申请的工作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