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工会经费及工会事业收入,由工会独立管理。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具体使用办法依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留用和上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