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六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少缴、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应当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的申请被裁定驳回或者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