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并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