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参与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职工代表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