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企业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