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已废止集体合同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底前签订,企业成立半年内应当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工会或者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就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协商。上级工会有权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