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已废止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以及职工培训等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代表可以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