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已废止工会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以及签订集体合同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