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三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享受所在单位行政副职领导人待遇,副主席可以享受中层正职待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