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四条已废止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对不履行职责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向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提出撤换或者罢免的建议,同级工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撤换或者罢免建议需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超过半数通过。同级工会委员会拒不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上级工会应当责令其召开。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