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二条已废止省、市(地)、县(区)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地)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审查、批准,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一)已经依法成立工会委员会;(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办公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会主席为工会的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