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省、市(地)、县(区)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地)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审查、批准,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一)已经依法成立工会委员会;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办公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工会主席为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