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条已废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与其他组织或者部门合并。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