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设计、制造、软件开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和开发。设计、制造电子信息产品,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严格控制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使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