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投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信息产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