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下列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发生或者变更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政务公众信息网上发布,供单位和个人无偿查询:(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办事程序;(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需要申请人注意的事项、数量、程序、期限、实施主体和结果;(四)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五)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