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条有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开发利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情况,对不实的信息,有权要求修改或者清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