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省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和目录体系,引导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