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