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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