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一)有条件接收但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和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二)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建园费等费用的;(三)克扣、挪用学龄前儿童伙食费的;(四)擅自终止办学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