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开展师德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并为教师接受培训提供相应条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