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其在进修培训、评先评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学前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系列中可以设立正高级职称。

长期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