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第二十四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和爱护学龄前儿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歧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残疾儿童或者其他学龄前儿童;(二)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三)侵犯学龄前儿童其他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