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和爱护学龄前儿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残疾儿童或者其他学龄前儿童;

(二)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侵犯学龄前儿童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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