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办园标准,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生活、教育条件与环境,进行符合其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