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学前教育咨询、宣传等活动,动员适龄儿童入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扶持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并协助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