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本单位经营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建议;

(二)对本单位规章制度提出意见;

(三)对本单位依法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依法行使选举、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等民主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