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职工民主管理条例Article 14Repealed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本单位经营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建议;(二)对本单位规章制度提出意见;(三)对本单位依法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四)依法行使选举、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等民主权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