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负责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并依法代表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一)负责组织选举职工代表的工作和征集职工或者职工代表提案工作,负责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有关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会议建议议题;
(二)组织职工代表检查有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决议的执行情况、职工代表提案和职工合理化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厂务或者事务的公开情况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知识,增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提高职工议事能力;
(五)完成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