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节 报请批准与公布第五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