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