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