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划及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和饮用水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水产投料及排放污染饮用水水源。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毒有害物质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