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管理办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