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