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的;(二)未依法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发现违法行为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