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并建设备用水源;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当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应当启动供水保障预案。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