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评估,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加油站、垃圾填埋场等风险源进行排查和名录登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对策。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