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交通部门是乡道的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乡道的管理工作,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乡道建设规划,协调乡镇之间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级道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