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境内的乡村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自治县境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护乡村道路、道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侵占、损坏乡村道路、道路用地、道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