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抢救和保护第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自治县实施城乡规划时,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建筑物、场所、遗址及其附属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