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民族宗教事务、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公安、工商、教育、卫生、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